在女性妊娠期间,其享有向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的权利。
然而,对于男方而言,其行使
离婚诉权则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制约。
若男女双方已就离婚事宜达成了共识并取得一致,那么他们便可前往当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正式的
离婚手续。
然而,若选择以
诉讼方式
解除婚姻关系的话,女性在孕期内,男方无权提起
离婚诉讼,该项权力必须赋予女性方。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如人
民法院认定确实存在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否则不得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