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成功定罪转移毒赃
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重要的前提因素:
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一般
犯罪主体,也就是说不受身份限制,只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16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便可成为
犯罪嫌疑人;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存在明显的故意心态,即明知是受雇于他人帮助其运输贩卖毒品,却仍然为之;
再次,被损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对于毒品的严格管控与激烈打压活动;
最后,在
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实际的转移毒赃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在事先预谋还是在事后被迫执行都不影响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毒犯在事前便已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协助进行毒赃运输,这种情况不应认定为
转移毒赃罪,而是应属于
共同犯罪的范畴。《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