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照合法婚姻程序生育的子女,被称之为
非婚生子女。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权利,所有人均不能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歧视或者侵害。
同时,子女的姓名既可以跟随父亲的姓氏,又可随母亲的姓氏。
关于子女姓氏的确立问题,应当由父母双方以平等公正的立场进行商议后决定。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男女平权”理念和实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
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