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差错所导致的
损害赔偿问题,其
基本原则是基于
侵权行为法中的
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在此基础之上,在特定情况之下,我们也会采用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在就诊过程中受到了损害的患者们,假如出现了如下情况,那么可以推定
医疗机构负有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医疗机构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医疗行业本身所制定的其他相关医疗操作准则和规范;
其次,医疗机构对与该
纠纷有关的重要病案记录和数据是否有所掩饰或故意避而不提;
再次,医疗机构是否有意丢失、篡改或者非法销毁与争议事件相关的病史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
病历资料;
(三)遗失、
伪造、篡改或者
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