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担当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
法定代理人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等
家庭成员,此外还有其他行业或领域内有意愿担任
监护权之人及组织机构,但必须经过未成年人居住地域所属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及核准方可履行此项职责。
此项规定出自全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第二十七条,其明确指出,父母乃是未成年子女最大且最重要的监护人身份,倘若未成年人的双亲已然过世或丧失
监护能力时,则应由具备监护能力之人依据优先原则依次担任监护人,他们分别为:
(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二)未婚兄弟姐妹;
(三)其他具有意愿及资质的个人或组织机构,然而同样需要事先得到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许可并确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