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刑法典,
故意伤害他人肢体者,可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
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其轻度受伤,
量刑起始点可设定于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范围之内。
关于此类案件的量刑基点,需结合实际的伤害后果、
伤残级别及
暴力手段的残酷程度等多个因素进
行权衡考量,进而合理增减相关
刑罚数量,从而最终确立
基准刑期。
此外,若罪犯与
被害人双方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达成
刑事和解协定,综合考虑到
犯罪性质、
赔偿金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多方面因素,法院可酌情减轻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而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甚至有可能获得基准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减刑,或者依法予以免除
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定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首先,伤害行为的非法性乃是构成本罪的首要前提条件。
倘若伤害行为具有合法性,例如在
正当防卫或
紧急避险过程中所导致的一定程度的伤害,则不应当视为
犯罪行为;
其次,本罪所涉及的
故意伤害对象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自我伤害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
构成要件,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会构成其他
罪名,例如军人在战争时期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自伤身体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战时自伤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
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