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精神病患者申请的
离婚协议效力无法确定。
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这类人群被归类为具有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对象。
因此,针对与精神疾病患者的
离婚问题,我们无法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而应该去通过直接提
起诉讼来实现离婚。
当然,如果在精神病患者
结婚前的
法定监护人能够同意他们离婚并且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可以依法办理相关的
离婚手续。
然而,若是在此基础上出现
监护人不同意的状况,那么另外一方就必须去寻求人
民法院的帮助,通过向法院提出
诉讼以便能妥善处理此类精神病患者未来生活等各类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