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举行合法婚姻仪式生育的后代被认为是
非婚生子女。
按照我过现行法律条款,该类子女所享有的权益与正常合法婚姻中所诞生的子女无异,任何人都不允许对此行为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者损害。
关于孩子姓名问题,子女既有可能选择跟随父亲的姓氏,也有可能选择跟随母亲的姓氏。
在这个问题上的决定应当遵循夫妻双方公正、平等地协商进行,此举充分彰显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以及夫妻在家务分工中的平权地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
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