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套路贷”这个极其复杂且隐蔽的骗局中,所谓的"借款"实际上仅仅是
犯罪嫌疑人侵吞受害者房产及资产的借口而已,因此,严格地说来,"套路贷"其实就是以"借款"之名行非法占用
受害人财务之实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遭遇"套路贷"侵害的受害者完全有权利向罪犯发起
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因实施"套路贷"所导致的相应
经济损失,同时,公安部门亦将对"套路贷"活动中的
违法所得进行依法追缴,并将其中应归还给受害者的资金如数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
责令退赔;对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
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害
人死亡或者丧失
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