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实行的
土地征收政策下,为了
保证被
征地农民的权利与利益,应给与其公正且合理的
经济补偿,同时需确保其原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生计都有所保障。
关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土地补偿费,其次是
安置补助费,再次是附着物补偿费,最后是青苗补偿费。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均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审批后确定。
在计算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这也是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重要依据),我们将参考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的统计年报,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数据。
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无法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么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条件、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对该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