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失常者的
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作为属于受限的
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在
离婚方面无法进行协商,而只能通过直接提
起诉讼来解决婚姻问题。
若于婚前已担任患者
监护职责的人明确表示赞同其离婚并且达成了共议,那么便可以着手办理
离婚手续。
然而,若
监护人对此表示反对,另一方需采取
诉讼手段要求离婚,这就需要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申诉请求。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能够更加合理地安排精神失常者此后的生活事务,使他们能过上更合适的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