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的
构成要件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第一,本罪所侵犯的
犯罪客体乃女性的不可侵犯之权利;
其次,从客观要件层面看,本罪在实际发生过程中涉及到对
暴力、
胁迫或其他强制性手段的运用,这些手段会导致受害妇女无法抵抗从而使得
行为人趁机实施奸淫行为;
再次,从
犯罪主体来看,任何自然人皆可能成为本罪的实施者;
最后,就主观因素而言,行为人在实施奸淫行为时必须具有明确且故意的心理状态。《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