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爱的读者们,请允许我向您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重要内容,即当员工在前往或离开工作场所的过程中,如果遭受了不是由他们自己直接导致的交通事故伤害时,这将被视为
工伤事件。
我们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它对如何正确理解并认定这种情况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与规定。
具体如下:
首先,员工必须在前往或离开工作场所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接下来,这个事故必须是非职工本人负有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再者,这份事故
责任认定应该来自于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威认证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审判文件。
在定义什么叫做'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途'方面,虽然我国人力资源保障部曾出台过相关意见函,但实际上仍面临着很大的争论。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特别颁布了上述规定,明确表示,只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就可以判定为'
上下班途中'。
比如说,员工从其工作地点到住址,离家最近的上班路线,或者是从住所到工作地点出行的最短路线等等,都是符合这个要求的。
在确定'非本人主要责任'时,同样需要根据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事故责任认定证书、结论性意见以及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审判文件来进行判断。
一般来说,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
无责任这些情况都能够被公认为'非本人主要责任'。
以上便是我们今天分享的内容,感谢您的阅读与关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你有任何其他问题或疑虑,欢迎随时向我们提出,我们将竭诚为你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