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孕期期间,丈夫通常情况下不得行使
离婚请求权,然而在特定条件下,男方仍有权提起
离婚诉讼。
这些特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点:
首先,若妻子的怀孕是在婚后因与他人通奸所致;
其次,若妻子在流产后,其身体健康状况已经得到全面恢复;
再者,若男方遭受虐待行为,达到无法忍受程度;
或者,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存在危及生命或人身安全等危险情形,均可成为丈夫寻求法律援助,启动
离婚程序的原因支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
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