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非法强制拆除的情形,维权者可采取以下几种策略:
首先,遭遇非法强制拆除的情况应立即
报警,维护自身安全与权益;
其次,在遭受强制拆除之后,应请求公安部门
立案侦查,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
刑事法律责任;
再次,面对恐吓、压迫及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公安机关申请保护;
最后,在适当的情况下,可通过对此种怠于履职行为等向法院提起复议。
而
诉讼的主要目标在于促使矛盾的妥善解决,获得合理的
拆迁补偿。
2.关于合法强制拆除的流程规定如下:
第一,政府部门做出责令
拆迁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需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积极开展宣传解释工作,尽最大努力劝导被拆迁人自愿迁离;
第二,若被拆迁人未能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主动搬迁,则由相关人员正式启动强制搬迁程序;
第三,在
强制拆迁过程中,应组织街道办事处(
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场作为强制拆迁
见证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
拆迁房屋及其室内物品进行
证据保全。
在实施强制拆迁时,
被执行人必须亲自到场,但若其拒绝出席,并不影响执行机构的执行力;
第四,在进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
若其拒绝出席,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详细记载。
公证员应对所有物品逐一进行核实、清点、登记,并分类造册。
同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由两位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共同签署确认。
若被拆迁人拒绝签字,公证员亦应在记录中予以注明;
第五,物品清点登记完毕后,应运送至指定场所,交付给被执行人接收。
若无法立即交付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于适宜的仓库之中,并同时制作通知书,告知
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前来领取物品。
若
逾期无人领取,拆迁人应依法办理提存手续。
强制拆迁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权益构成了严重侵犯,因此,我国对此类行为采取了严格禁止的态度。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