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损害他人财产罪的
立案准则并非固定为五万人民币这一数额。
根据相关
法规,损害他人财产罪的
立案标准具体如下:
首先,故意损毁公共或私人财物且其价值在五千元之上者;
其次,虽然该项损毁行为未能达到五千元,但是累计次数达到三次及以上者;
再者,即便损毁财物的价值尚未达到五千元,但却纠合了三名及以上人员实施有组织地破坏公私财产的行为者均将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
对于已经被毁坏的财物价值超过五千元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若是毁坏的财物价值更高,例如在五万元以上,则将被判处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故意藐视法律、无视公众权益,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且
数额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如果其行为更恶劣,金额更大,情节更为严重的话,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事处罚。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心怀恶意地损毁公私财物,涉及下列任一情况的,都需要对这种
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查和
诉讼追责:
(一)导致公私财物损失总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连续三次以上破坏公私财物的;
(三)集结三名及以上人员公开破坏公私财物的;
以及(四)其他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情况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