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逮捕之后,倘若公安机关在后续的
补充侦查阶段中认为具备
取保候审的申请资格,那么同样也可以为嫌疑人办理这一程序。然而,进行取保候审之前必须要确保嫌疑犯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1)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人员;(2)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且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3)如是身患较为严重的疾患,生活无法自理,或正处于孕期的女性或哺乳期间,取保候审亦不会对他们以及其家庭带来社会危害;(4)倘若
拘留禁闭和调查案件的时间已经期满,但是案件依旧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仍需取保候审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