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以扣押及
羁押为主要手段的
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主要可细化为以下三类:
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
其中,刑事拘留作为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执行期通常为14日,自被捕人员进入看守所以降开始计算,而在此期间,国家公安部门应在14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复;
检察机关会在七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若批准则对此人进行
逮捕,否则将释放或者修改其他保护方法进行处置。
另外,对于需要延长
拘留期限至37日的情形,同样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核,其核准的时间仍然为七天。
在这37天中,侦查机构需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
逮捕令,待审核通过后继续完成逮捕工作,反之亦然,即若检察机关不予批准,则必须立即释放
当事人或调整原有强制性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