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
债务人进行催缴的行为中,若发现催缴方擅自寻找新的工作单位,则此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根据规定,催缴者仅允许寻找欠款人本身,禁止擅自前往债务人所在单位。
如果采取这种方式,容易给债务人带来极度恐慌感,进而严重打乱其日常生活和工作节奏,实属
非法行为。
对于此类行为,公安部门有权予以
处罚,处罚程度视情况而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给予
当事人五天以下的
行政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更为严重者,施行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行政拘留,同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
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