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建筑产业机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聘用工人这三个方面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被划分为两个代表性的
法律关系:首先,建筑业机构和工程项目承办商之间构成了广为人知的建设工程
承包(亦可称为加工承揽)关系。根据这个法律关系,承办方须依照委托方所提出的需求进行各项任务的执行并提交最终的成果,而委托方则需按时向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其次,工程项目承办商和普通工人之间则构建出实质性的
雇佣关系。在此之下,这些工人需要直接听命于承办商的指令并且接受其全面的管理,包括他们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展都将受到承办商的直接制约。同时,这些工人的薪资待遇和职业保护措施并不归属
施工单位负责,而是往往由工程项目承办商承担
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