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对自身是否受到
信用卡诈骗罪名的通缉有所疑虑,我们强烈推荐您与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并直接咨询相关情况。
倘若不幸已被作为
犯罪嫌疑人通缉,我们敦促您要马上前往公安机关
主动投案自首,尽早采取行动争取最大程度的宽容处置。
同样无论当前是否处于通缉状态,只要您明确知悉自己曾实施过信用卡诈骗行为,都应毫不犹豫地向公安部门交代实情,与此同时尽全力弥补
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196条,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
信用卡的相关管理
法规,通过巧妙利用信用卡进行不正当的
欺诈活动,从而获取财物
数额较大者,将会面临相应
刑事处罚。
而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中,明文规定了多种情形下的信用卡诈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使用
伪造或虚构
身份证明骗得到来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是使用过期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以及冒充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甚至出现恶意透支的行为。
其中,“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的
使用权滥用至超过规定额度或者期限,经过发卡行多次催缴仍不予还款的恶劣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若有人不仅
盗窃他人信用卡,而且还加以实际利用,那么按照第264条的规定会被视为犯下盗窃罪,需接受更严厉的惩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