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承租人如未能依照
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及形式支付租金,则出租方可行使相应的解除权。
在
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署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关于租金支付的方法和时间安排,例如规定应在每个月份的10日前支付租金,若拖延超过三个月仍未支付,出租方即有权采取措施解除租赁合同等类似事项。
若在涉及到租金问题的同时又牵涉到了
拆迁补偿款事宜,且在补偿款获得解决后再进行结算,在此种特定情形下,出租方向承租人支付较大数额的
拆迁安置补偿金相对而言重要性更为凸显,小笔的租金
拖欠问题便显得微不足道,以至于承租人往往容易忘记租赁合同仍然在持续生效。
当预计双方在处置拆迁补偿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时,出租方可能会以
承租方未依据租赁合同相关条款按时支付租金为理由,提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然而,先前出租方不再要求支付租金的约定往往仅限于
口头协议,承租人也无法提供足够
证据来证实这一点。
因此,在司法程序中,他们往往陷入不利地位。
其次,如果因
拆迁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得以持续执行,出租方可依法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
最后,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方许可擅自将租赁
房屋转租他人,那么出租方同样可
行使权利解除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
转租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