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确立之后,若一方属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而另一个伴侣则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于该伴侣而言,其配偶将成为他/她的
第一顺位的
监护人;
若是双方皆具有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便无需特定的监护人来承担相应职责;
然而若双方均未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水平,那么任何一方亦无法担任对方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