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领域中,侵犯商业机密通常需具备如下四个基本要素:首先,作为侵犯商业机密罪行的客体,主要涉及对象为商业机密的合法拥有者对于专属其机密的独占性权益及代表国家建立并主导的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政策与
法规。其次,从现实角度来看,这类
犯罪行为必须触犯了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又确实侵犯了商业机密,并且向商业机密的所有者带来了严重的
经济损失。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通过不道德的手段获取了商业机密;第二种则是公开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在此前非法获得的商业机密;第三种则是违背原定协议,私自公开、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已经掌握的商业机密;最后也是最恶劣的情况,明知或者应当知晓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某种方式,获取、披露、使用了该商业机密。然后,从实施
犯罪的主体看,必须是符合普通标准的个人,也就是年满十六周岁且具备承担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是以公司等集体名义实施该项犯罪行为,可以视为
单位犯罪。最后,就该类案件的主观方面而言,需要有故意的心态,既包含直接故意也包含
间接故意。《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以
盗窃、利诱、
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