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对于被执行
行政处罚而被没收的物品,除非是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以外,都必须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或者严格依照国家对应的规定来处理。同时,对于所处的罚款、没收的
违法所得或者没收的非法财物在进行拍卖后的所得款项,也必须全部上缴到国库中去,这是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对其进行任何形式上的截留、私自分配或是变相私分的行为;同时,财政部门也不能够采用任何形式,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退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是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