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
债务人为清偿自身所欠
债务而未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如自愿放弃、拖延或否认相关权益,导致
债权人无法按时收回本息时,债权人即有权对次债务人提
起诉讼,以便通过
诉讼手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如果次债务人擅自侵害了债务人间接从属权益,也会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故此,债权人可以考虑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
递交申请,请求以己方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拥有的特定权益,但需特别注意,此类权利仅限于债务人自身享有专属权益中所包含的部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