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由我国三大司法机关共同
行使权利并通过各自渠道进行决策以及制定措施的一项重要
刑事强制措施。
具体实施过程中,由相关司法部门负责案件办理的司法工作者提出建议与主张,上报相应部门主管负责人进行审批确认,最终在得到领导层批准之后,制发正式的监视居住决定文书。
此类决定文书必须详细列明涉及的涉嫌
违法犯罪人士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等基础资料;
同时还应该明确记录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象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定细节以及违反规定可能产生的潜在法律风险;
除此之外,还要公布执行该项目任务的责任单位及负责人的相关信息等等。
进行监视居住时,相关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