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的房产之后,只有满足以下几种特殊情境之一,
购房者才有权请求开发商予以退还房产:(1)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获取到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预售;(2)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在预定时间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3)出现重大幅度的规划设计变更现象,影响到房屋构造、户型、空间尺度以及建筑物朝向等方面;(4)因无法正常申请与贷款事宜有关的事务而无法履行
购房协议;(5)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获得相应的
房屋所有权证书;(6)房房屋面积测量误差超出了现行法律
法规中允许的范围;(7)房屋由于主体构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交付验收,或在已经交付使用后,经过检测,证实其主商品存在质量问题;(8)由于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以至于对正常使用造成严重的干扰;(9)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房屋前,已将该房产设定为
抵押用途;(10)购房者向金融机构提出的
住房贷款申请未得到批准,且购房者与开发商对于价款支付方式未能达成共识,此时,购房者可选择要求
退房。《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