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投案依据定义,即
犯罪者在实施
犯罪行为以后且将受
刑事追究之前,主动地和直接地将自身的
犯罪事实向
司法部门进行披露并接受司法处理。
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自动投案予以严谨明确的界定:
1.投案时间层面,既可以是在犯罪行为被侦查发现以前,也可以是在罪行败露之后,但是必须具备在未被正式通缉进行
逮捕之前这一重要前提条件。
2.针对投案对象的选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的主要对象应为
司法机关;
另据实际情况,符合视为司法机关的投案对象有个体所在工作单位、城乡基层社区以及其他相关责任负责人等。
3.投案的主动性程度问题上,不同犯罪者自行投案的自觉程度可谓差距甚大。
然而,从
自首制度设计之初衷出发,自动投案的构成与否并不取决于此,更多情况下仅仅作为衡量犯罪者日后
量刑的参考因素。
4.对于投案方向,通常情形下,人们会理解成个人自行前往司法部门主动交出,等候后续处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