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述情况下,可依法解除婚约并索回订婚礼金:
(一)在男女双方尚未至所在地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之下,由于
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规定的层面并不属于合法夫妻关系,故有资格回收订婚礼金;
(二)在双方已经完成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尚未开始共同生活的境况中,若其中一方明确提出申请且要求归还订婚礼金,则必须予以归还;
(三)由于当事人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支付订婚礼金,以致导致其
个人财产生活状况陷入困境者,对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且予以返还,然而判定生活困难的基准条件必须为难以为继当地的最低生活标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