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有任何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具体情况的处理需要依据各项因素进行详细评估和权衡。首先,如对方对于
离婚持有相同意见,双方可在深入协商并确定合适的
离婚协议之后,前往当地民政部门办理
离婚手续。然而,倘若对方对此持反对态度,则可以着手筹备
起诉书,同时带上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以及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相关
证据材料,亲赴法庭
起诉离婚。在此过程中,人
民法院将对离婚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与调解,务求找到感情问题的解决方案。若经过深入调查及调解后,确认夫妻情感已无可挽回,且存在无法调节矛盾的情况,法院方可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