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婚姻关系中,实施强制性行为都不能被视为犯有强奸罪。
这是因为将这种行为归类为强奸行为既违反了
刑法中的
罪刑法定原则,而且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混乱与矛盾。
然而,避免将此行为划入强奸罪并不意味着必须豁免其责任,因为这类强制性行动完全可以构成
故意伤害或虐待的手段或形式,并根据不同的实际环境和情节,分别认定为故意
伤害罪或虐待罪。
此外,这种强制性行为也可以被视为法律规定下
离婚条件的其中一项。
如果某一名配偶因其强制性的行为对另一方带来了身体上的创伤或其他极端恶劣的后果,那么他/她就应当接受与之最为接近的
罪名(例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所对应的
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