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
律师向大家明确告知,订
立遗嘱并非仅限于手写下笔之方式。
实际上,法律对于
遗嘱形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口述遗嘱等多种
类别,甚至还有
公证遗嘱这一特殊形式。
因此,我们应正视这个事实,即遗嘱并不局限于通过手写字迹来呈现。
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
遗产分配,请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136条的相关规定,打印遗嘱的签署要求
见证人数为两名或以上,并且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上逐页签字,且要标注清楚每份遗嘱签署的时间和日期。
同样依据第10137条的官方指导,以录音录像形式确立的遗嘱,亦需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记录。
遗嘱人和见证人还须在录制的声音与影像内署名或显示肖像,同时标示出签订的年月日。
此外,根据第10138条的明确要求,遗嘱人在面临紧急状态时,允许设立口述遗嘱。
然而,这类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否则无效。
只有当紧急情况解除之后,立遗嘱人才有权选择是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的方式表达遗嘱内容,此前作出的
口头遗嘱自动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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