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并非
解除婚姻关系的唯一必要条件。
若双方能够在
离婚事宜上如
子女抚养权、
共同财产分配等问题达到共识,便可凭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对方常住
户籍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无须严格遵守分居满两年的规定,随时可以依法解除婚姻关系。
但倘若无法达成共识,则有意愿
离异一方可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发起
诉讼请求离婚。
倘若被告的常居之地与户籍地并不相同,则由被告
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享有专属
管辖权。
在案件经过审理后,只要判定双方感情出现裂痕,那么法庭将会批准离婚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因感情矛盾而导致的持续分居
满二年,实际上已经成为判断
感情破裂与否的参考标准之一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