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异地离婚涉及到的子女探视问题,其解决方案应由夫妇双方进行友好商议确定;
若经过努力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交由
司法部门进行裁决。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充分尊重并结合孩子自身的意愿来判定
探视权的具体实行方式。
若探望权的实现将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明显违背了他们原本的意愿,那么子女本人有权提出终止探望的要求,司法部门也会对此予以认可与采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