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政部门于公布的最新消息,国务院已经正式批准从今年6月1日起,在我国的辽宁、山东、广东、重庆以及四川等五个省市开展跨区域办理
结婚与
离婚登记的试点工作。这其中,包括在江苏、河南、湖北武汉以及陕西
西安四个城市进行
结婚登记的“跨省通办”试点。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试点活动的期限设定为两年时间。对于那些男女双方都不是当地户籍的内地居民而言,只要他们的长期居所位于以上试点地区,便可凭借任意一方的
居住证、双方各自的户口本及
身份证件,前往居住证发放地的
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或者也可以自主选择在任何一方拥有长期稳定住址的地方进行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