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正式实行以来,由于增设了
离婚冷静期限制度,导致协定离婚的步骤发生转变,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
当事人须着手起草
离婚协议书。
在这份
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必须清晰明确地表达彼此都是
自愿离婚的意愿,并就相关的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承担等细节达成共识;
其次,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带上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婚姻注册证书及已签署的书面离婚协议等资料,前往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
在此期间,为了使当事人能有充足的时间考虑清楚离婚问题,增加其对于婚姻关系的慎重程度,法律特别规定了为期30日的离婚冷静期限。
也即在提交
离婚申请之日起的30天内,若任何一方撤销了离婚登记的请求,则可直接向民政部门提出;
最后,经过30天的冷静期后,从第31天开始到第60天,原则上要求男女双方再次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申请领取
离婚证件,完成整个协议
离婚的流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