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男方拒绝支付
赡养费用,若是男方持反对态度,女方则无法为孩子更
改姓氏。
针对这两种情况,均需遵循以下规定:
在解除婚姻协议过程中,如未就孩子姓氏变化问题进行充分商议或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一方可提出更改姓名的请求,但只要男方明确表示反对,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受理;
对于一方因为向公安机关隐瞒
离婚事实并获得子女姓名变更的情况,若未变更方提出恢复原来姓氏的要求并且离婚双方对此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将孩子原有的姓氏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