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是检察机关
未
批准逮捕事宜,应由海关
缉私部门按照特定审批程式发出《释放通知书》,
对此,
羁押场所将依据此通知书予以释放。
但是针对已经进行过
拘留且未被批准逮捕的
违法行为人,若
侦查机关判定有必要进行补证调查或者要求复议或是提出审核请求的话,其可被改变为
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形式的
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