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缔
结婚姻关系后便选择
离婚的案例中,并不
保证彩礼能够原物奉还。若男女两方存在如下情形之一者,男方有权诉求将所支付的彩礼收回;然而若另一方拒不偿还的,男方可向有关司法部门提
起诉讼寻求援助,法院通常会维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以下两种情况均有可能成为男方合理讨伐
彩礼返还权利的理由:首先,虽然双方已完成
结婚登记程序,却未能真正共享美好的家庭生活。其次,男方在婚前所支付的巨款导致自身财务状况陷入困顿,这个时候,他面临着经济上的巨大压力,无法维持他们所在地区的基本生活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提到的"生活困难"指的是凭借个人财物与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保障生活所需的情况,这是一个绝对的困难境地。《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