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离婚手续时,持有的证件包括
结婚证书,以及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及户口本;如需涉及到其他地址的
离婚登记,还需提供相应的
居住证明。值得注意的是,在东北三省(辽宁、山东)、广东、重庆以及四川等地区进行
离异操作的公民,可享受异地办理服务。中国民政部门于正式宣布,已得到国务院批准,将在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六个省市内推行
结婚与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另外还包括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这四个地点的
结婚登记也被纳入了此次试点范围。根据规定,这项试点工作并将持续两年时间。对于那些户籍不在以上试点地区内的居民,只要其实际居住在此类实验区域内,便可凭借任意一方的有效居住证明,以及双方各自的户口本与身份证,前往居住证明签发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姻登记申请,或可自主决定在其中任何一方的
户籍所在地区办理相关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