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之下,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费用是可以酌情予以适当减轻或免除的。
这些特例主要针对那些身为支付
赡养费义务方,由于长期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或已经失去了部分劳动能力,导致其经济状况极度恶劣,以至于无力按照之前所约定的金额向被
抚养人发放足够的抚养费用;
以及那些虽然有能力承担起孩子的大部分抚养费,但鉴于自身的经济状况,他们可能也会提出相应申请,请求法院适当降低或完全免除自己的支付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