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民法体系中,
监护人通常被划分为两种类型:
临时监护人和主要监护人。
前者通常指的是仅需承担特定部分
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例如在校期间,班主任即为学生的临时监护人,着重于履行在学习过程中的监护职责。
而对于
被监护人的主要监护人而言,他们始终保持着对被监护人的主要
监护权。
若存在委托监护关系,则会产生临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