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
离婚协定书并不代表即刻完成了
离婚手续,还须向民政部门申领
离婚证书方能生效。
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夫妇双方达成
自愿离婚意愿后,应签订详尽的书面离婚协定书,同时,必亲身前往
婚姻登记办事机构提交
离婚申请。
经由婚姻登记办事机构全面审查后,若认定各方均符合
申请离婚之条件,则需等待三十日的冷静期结束后方能颁发离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