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倘若公安部门在对待处于
拘留状态之人时,认为他们有必要被进行
逮捕,那么其必须在拘留释放前的3天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来审核和批准是否同意进行逮捕。然而,如果案情较为复杂或者有特殊的情况,提请审查和
批准逮捕的时间可申请延长1日~4日。对于习惯于
流窜作案、积年累月不断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之道德败坏者,他们提交审查与批准的时间甚至可以得以延伸长达30个日历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