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
撤职与免职之间的差异,总体而言可归纳为以下三点:首先,二者在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别。行政撤职作为一种行政惩戒手段,属于行政处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免职则属于法定的人事处理手段之一,并不具备惩戒性的特点。其次,实施两者所需满足的条件也各有侧重。对于那些违反纪律且情节较为严重,从而对国家及人民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公务员,可以施加撤职处分以示惩处。而免职的条件则相对较为多元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正式撤销已担任的职务,另一种则是职务自动失效。在免除公务员现有职务的相关规定中,共有七项具体因素可能触发此项决策,例如转换岗位位置、晋升或降职、离开职校学习一年以上、由于健康问题无法持续正常工作一年以上、外派到其他国家行政机构
执行公务、达到
退休年龄以及由其他特定原因引发的免职需求等等。最后,二者带来的后果也有所不同。撤职处分将会导致对应职位的下降,同时按照新的任职职务来确认相应的级别和固定薪酬档次。行政处分会被延长至两年,在此期间内,被处分人员将无法晋升职务、级别和薪酬档次,并且需参与当年的绩效考核,但考核结果通常不会被设定为优秀等级。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撤职处分自结束之日起便不再视作曾经发生过,原有的职务级别也不会得到恢复,但是日后在晋升职务、级别以及薪酬档次方面,将不再受到原有行政撤职处分所带来的影响。《
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条例》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
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