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罹患精神疾病,则在法律层面上允许其进行
离婚程序。
此类情况下,精神残疾方因其法定
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因此无法达成双方协议的
离婚方式,必须通过直接提起法律
诉讼以实现离婚目的。
假如在此之前为精神残疾方开具的
监护人愿意支持并协助其完成
离婚手续的相关事宜,并与另一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便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
然而,假设前述监护人并不赞同这一决定,且另一方向司法机构提起
离婚诉讼时,必须前往该地区的法庭进行相应的法律
申诉。
经过此过程后,法庭可能会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精神残疾方日后生活、
财产权益等方面得到合理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
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
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