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回答如下。
在法律程序中,若被告人因
经侦部门的
传唤而未能出庭,并不构成
违法行为。
然而,当法院或公安局进行两次传唤后仍无故不出席时,他们有权采用
拘传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传唤乃是司法机构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向与案件有关的
诉讼当事人发出的要求其赴约的通知性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无论是无需予以
逮捕亦或是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均可被传唤至待定的地点或其居住之处、工作单位接受审讯,但需同时出示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
传唤的宗旨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流程得以按计划实施,使得案件能得到及时的处理;
传唤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文书即
传唤证明上加盖公章以示权威。
总而言之,传唤旨在允许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既定的时间、场所到达法庭并接受审理的手段。
特别提醒,如果被告人不需要被逮捕,也不需要
被拘留,就可以依照上述条件被传唤至指定的地点或他的住所、工作单位接受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
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