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被拘留者在历经37日之后仍未获得释放,那么这可能意味着此案存在着相当复杂的问题,且此类情况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资格标准,此时,司法部门可能会决定对此案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并对相关
责任人追究相应的
刑事责任。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主要应用于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在侦查过程中,若遇到了法定的紧急情况,针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而采取的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