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陷入药物滥用成瘾问题的相关人士,地方公安部门应施加相应的
监护措施:首先,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涉及药物滥用的人员实施必要的检测操作,被检测者必须积极配合这项工作展开;其次,如果特定对象拒绝接受有关检测,且经过县级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安机关或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批准,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性的检测手段;最后,警方有职责将
吸毒人员记录在案,并命令他们遵守社区戒毒规定等等。《禁毒法》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
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